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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首次规范行政罚款!

解读:首次规范行政罚款!

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该《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意在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一系列行政罚款案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意见》明确,要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并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权限、数额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强调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同时提出定期评估清理罚款等规定。

《意见》要求,要严格规范执法,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同时对进一步提升执法的文明程度作出细化规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并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对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严把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和执法监督三道关。

《意见》还提出,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责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意见》强调,要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章备案审查等制度对罚款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据悉,司法部前期会同有关部门已完成现行604部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以及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的专项清理,并报请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胡卫列称,司法部下一步将常态化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持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明显过罚不当予以坚决纠正。

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

近年来,一些行政罚款案件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也引发过罚不当的争议。《意见》如何规范罚款的设定和实施?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要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同时要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

何勇表示,在罚款设定方面,《意见》明确要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要确保设定的罚款事项能够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此外,《意见》要求设定罚款应该统筹均衡。针对处罚设定不均衡问题,规定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针对一些罚款设定的倍数罚差距过大的问题,规定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针对有的罚款起罚数额偏高、不易执行等问题,《意见》也强调,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为解决相邻区域之间标准尽量要统一,避免过大差异的问题,《意见》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

严格规范罚款实施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意见》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明确过罚相当原则,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问题,制定了针对性措施。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表示,《意见》将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贯穿始终,进一步细化的考量因素。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了的考量因素。同时,提出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了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他说,意见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进行处罚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

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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